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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 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机关是()。 -亚博app国际下载

2024-07-08工作范文8

一、关于文件层次的序号,标准格式如下:第一层用 一、 大写一,后面用全角顿号;第二层 用 (一) 全角圆括号一,括号后没有标点符号;第三层用 1 . 阿拉伯数字1,后面跟圆点;第四层用 (1)全角圆括号1,后面没有标点符号。二、文件的排版 标题:标准宋体小二号字 正文:标准仿宋三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法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

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

第一章:基本原则 1.1 本条例旨在适应机关日常运营,推动公文处理的标准化进程,强化组织架构和队伍建设,确保公文成为政策和指令的有力载体。1.2 无论是各级xxxx公文,都需遵循既定原则,以组织纪律为基石,打造高效团队。1.3 公文的力量 公文不仅是政策指令的传达者,更是沟通内外、协调行动的关键纽带

依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分管负责人应当列席或者旁听本级党委、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辽宁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正确地运用公文和加强公文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文。凡是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江苏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现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电脑和传真机传送的文件,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规章和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

公文处理条例实施细则

【答案】:b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20条规定:“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故本题答案选b。

2012年4月16日印发、7月1日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中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在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中有如下表述:“(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

法律分析:对公文负有主要答复办理责任的机关是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工作。地方党委办公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

【解析】机关的办公厅(室)主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答案】:d 【答案】d。解析:《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7条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故本题答案选d。

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机关是()。

法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国务院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实施的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国务院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实施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国务院关于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有关问题的通报(国发〔1999〕9号)(以下简称通报)下发后,国务院各部门在转变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方面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工作作风有所改进。但是,通报中提出的有些要求尚未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有的部门对国务院交办的事项不能按时回复;有的部门报请国务院审批的事项,在部门内滞留时间过长,留给国务院研究和审批的时间过短;部门之间协调机制不够完善,仍然存在推诿扯皮、效率不高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通报的有关要求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国务院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办公厅说明理由,对其中国务院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事项,国务院办公厅将把有关办理情况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对国务院办公厅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各部门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拓展资料: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协调工作。请示国务院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上报国务院。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如果召开协调会议,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应出席并将协调情况及时向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国务院。法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需求五层次理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内容为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等。 依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分管负责人应当列席或者旁听本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室(厅)应当设立文秘部门,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扩展资料: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发文机关标志为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的,用于发布、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批转、转发重要公文。发文机关标志为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的,用于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等具体事项。 2、从严控制公文制发数量。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公文。现行公文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再下发纸质公文。对上级党委、政府的普发性公文,根据自身实际没有必要以公文形式提出贯彻落实措施的,不再印发公文。 参考资料来源:夏津人民政府-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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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指令 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 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八、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九、函 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机关、附注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一般不加书名号。 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三、公文一律加盖印章。上报国务院的公文,应注明签发人。 四、秘密公文应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五、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急”。 六、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报形式。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 八、发文机关应写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九、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十、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九条 公文纸一般用十六开型(长二百六十毫米、宽一百八十五毫米),左侧装订。“布告”、“公告”、“通告”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权限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互相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有关规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 第十二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三条 凡部门之间未对有关问题协商一致时,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报越过的机关。 第十六条 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 第十七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应根据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由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同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八条 经过批准在报刊发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如不另行文,应在报刊发表时注明。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十九条 公文办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批办、承办、催办、拟稿、审核、签发、缮印、用印、传递、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二十条 凡需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应根据内容和性质,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紧急公文,文书部门应提出办理时限。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反映。 第二十二条 已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要负责检查催办,防止漏办和延误。 第二十三条 草拟公文应注意: 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加以说明。 二、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炼,书写要工整,标点要准确,篇幅要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五、引用公文应注明发文时间、机关、标题和文号。 六、用词要准确、规范。在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加以说明。不写不规范的字。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由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根据授权签发。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人审批公文要认真负责,文件主批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第二十六条 草拟和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在将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级机关的文书部门可退回呈报单位。 第二十九条 上级机关的发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的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转发。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机关和时间。 第三十条 传递秘密公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安全。 第六章 公文立卷、销毁 第三十一条 公文办完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第三十二条 公文立卷应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保证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三十三条 立好的案卷,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三十四条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外事、军事、司法、行政法规等方面的公文处理办法,由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并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法律分析:为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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