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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亚博app国际下载

2024-07-08工作范文7

国务院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基础上,依据条例精神和要求,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经验后修订形成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强调规范性和约束性,突出逻辑性和严密性,更具操作性和指导性,符合税务系统党的组织

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事公文处理的工作人员,要继承和发扬忠诚积极,克己奉公,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办事认真,埋头苦干,遵守纪律,严守机密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应选配身体健康、历史清楚、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担任,经过专业培训,

法律依据:《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国务院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实施的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

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

第一章:基本原则 1.1 本条例旨在适应机关日常运营,推动公文处理的标准化进程,强化组织架构和队伍建设,确保公文成为政策和指令的有力载体。1.2 无论是各级xxxx公文,都需遵循既定原则,以组织纪律为基石,打造高效团队。1.3 公文的力量 公文不仅是政策指令的传达者,更是沟通内外、协调行动的关键纽带

依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分管负责人应当列席或者旁听本级党委、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辽宁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正确地运用公文和加强公文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文。凡是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江苏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现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电脑和传真机传送的文件,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规章和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

公文处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发〔2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国 务 院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法律分析:为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

法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

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事公文处理的工作人员,要继承和发扬忠诚积极,克己奉公,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办事认真,埋头苦干,遵守纪律,严守机密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应选配身体健康、历史清楚、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担任,经过专业培训,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国务院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实施的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发文办理规定,草拟公文应当做到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但有些文件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 (二)行文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1.报送渠道不规范 按照《办法》关于各种公文适用范围的规定,上行公文(请示、报告)应当主送上级机关,而不是上级

国发〔2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国 务 院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法律分析:为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

法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国务院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实施的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国务院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实施的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国务院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实施的处理办法。 2012年4月16日经《中办发〔2012〕14号》废止,替代法规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文名: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 2000年8月24日 发布机关: 国务院 当前版本: 2012年7月1日替代 替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是国家规定的行政机关公文的格式,本标准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刷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或者事由、文种组成,正题一般包括三层:简要介绍背景情况;商洽、询问、答复的事项和问题;希望和要求,如:""务希研究承复""

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 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形式的严肃、整洁、统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法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之一。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发挥

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是国家规定的行政机关公文的格式,本标准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刷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或者事由、文种组成,正题一般包括三层:简要介绍背景情况;商洽、询问、答复的事项和问题;希望和要求,如:""务希研究承复"",敬请大力支持为盼""等。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p>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指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以及涉密和依法不对外公布的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意见》2006.8.11 “二、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是文件规定的内容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二是文件规定的内容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三是文件规定的内容在有效期内对涉及的管理事务具有反复适用性。” “三、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前主要存在两种类型:一是参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格式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此类文件一般表现为针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的比较系统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内容完整、章节统一、格式规范,程序严格,属于相对规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公文主体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其内容负有部分行政规范的文件。此类文件的主体内容不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特征,但文件中夹杂有一些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和解释的内容,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不规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由于前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征明显且数量较少,比较易于确认;而后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征模糊且数量较大,不易确认,这是造成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确认难的一个主要原因。对此,饿哦们建议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在制发公文时,应当尽量减少制发属于第二种类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利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 “四、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文种。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公文为载体,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北京市实施细则》的规定,每一种公文均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目前,本市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尚无比较统一的适用文种,其中多数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分布在“通知、通告、批复、函、决定、意见”等六种公文中。根据公文的种类确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内容进行确认。即通过确认其内容是否含有“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和解释性内容”加以辨别。二是辅之以形式判断。根据适用不同文种的文件,可以排除诸如会议通知、公布周知事项的公告、商洽工作或者文稿征求意见的函、属于部署指挥或者表彰处分的决定等;同时,按照前述行政规范性文件类型的分析,第一种类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是以“通知”为载体,通过转发或者印发有关“规定、办法、实施意见、细则、标准以及应急预案”等通知的形式制发,所以对“通知”一般可以根据其转发或者印发的文件名称来判断其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二种类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则一般是以“通告、批复、函、决定”为载体,将有关行政规范性的规定散见其中,所以,一般不能简单根据其形式进行判断。”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国务院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实施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国务院关于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有关问题的通报(国发〔1999〕9号)(以下简称通报)下发后,国务院各部门在转变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方面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工作作风有所改进。但是,通报中提出的有些要求尚未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有的部门对国务院交办的事项不能按时回复;有的部门报请国务院审批的事项,在部门内滞留时间过长,留给国务院研究和审批的时间过短;部门之间协调机制不够完善,仍然存在推诿扯皮、效率不高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通报的有关要求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国务院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办公厅说明理由,对其中国务院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事项,国务院办公厅将把有关办理情况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对国务院办公厅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各部门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拓展资料: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协调工作。请示国务院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上报国务院。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如果召开协调会议,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应出席并将协调情况及时向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国务院。法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需求五层次理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内容为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等。 依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分管负责人应当列席或者旁听本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室(厅)应当设立文秘部门,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扩展资料: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发文机关标志为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的,用于发布、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批转、转发重要公文。发文机关标志为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的,用于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等具体事项。 2、从严控制公文制发数量。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公文。现行公文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再下发纸质公文。对上级党委、政府的普发性公文,根据自身实际没有必要以公文形式提出贯彻落实措施的,不再印发公文。 参考资料来源:夏津人民政府-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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